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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诉书 原告:张三,男,汉族,1980年1月1日出生,住址: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,**********:XXXXXXXXXXXXXXX。 被告:李四,男,汉族,1975年5月20日出生,住址: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,**********:XXXXXXXXXXXXXXX。 案由:劳务******** ****请求: 1. 请求****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人民币伍万元整(¥50,000.00); 2. 请求****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****费用。 事实与理由: 原告张三于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被告李四承包的工程项目中担任劳务工作。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人民币8,000元。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内容,并于2022年10月1日向被告提交了所有完成的工作成果。然而,在原告完成工作后,被告并未按约定****工资。经原告多次催讨,被告仍拒绝****拖欠的工资。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****法》等相关****法规的规定,特向贵院提起****,请依法****支持原告的****请求。 此致 XX市人民**** 具状人:张三 联系****:XXXXXXXXXXX 日期: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附: 1. 原告************; 2. 工作**********; 3. 工作成果证明材料; 4. 催讨工资记录及通话****等证据材料。 |
